整顿吏治,惩治腐败
诛灭霍氏集团后,拔除了危乱国家的祸根,为进一步削弱权臣的势力,保证汉王朝的政令畅通,宣帝开始大力整饬吏治。
在中央,调整内、外朝关系。宣帝亲自过问政事,省去了尚书这一中间环节,恢复汉初丞相既有职位又有实权的体制。宣帝规定做丞相的 人既要有学识,能为皇帝出谋划策,敢于决断,又要有治国经验,而且政绩突出。
在地方,重视地方长吏的选任。汉宣帝充分认识到,选好郡国守相是搞好吏治的关键。汉代郡国守相不仅管辖范围广阔,而且在治区内大 凡经济、政治、军事、民政、财政、司法、治安、教育、选举,都在其掌握之中。郡国守相的好坏,不仅关系到一方的安宁与否,也关系到国 家的治乱兴衰。
郡国介于中央与县之间,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,郡国守相起承上启下的作用。守相工作的好坏,直接关系到封建国家机器能否正常运转 的大问题。对下,涉及能否正确指导和督责县级官吏的工作;对上,事关能否帮助皇帝与中央官吏了解下情,为制定政策,选拔考核官吏,提 供可靠依据,从而保证国家权力牢牢掌握在皇帝手中。
郡国守相在安定百姓,维护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方面,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。县令虽然与民的关系更为亲密一些,但其管辖地区小,影响 了不大。在太守专郡的汉代,“县令听命,反如其臣”。郡县治理的如何,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守相。事实上,宣帝即位时,郡国守相很少有称 职的,所以,培养和选拔大批“良二千石”就尤为必要。
正因为上述原因,汉宣帝对郡国守相的选任,十分慎重和严格,规定先由朝中大臣举荐,然后择日亲自召见,询问治国安邦之术。如著名 循吏龚遂被任命为渤海太守,就是一例:“渤海左右郡饥荒,盗贼并起,二千石不能禽制。上选能治者,丞相御史举(龚)遂可用。”为了考核 龚遂的才能,宣帝亲自召见,策问治渤海之术。当宣帝确信龚遂的才干后,便任命他为渤海太守,让其赴任,并给与他“一切便宜行事”的权 力。龚遂果然不负众望,在他的治理下,将那些武装反抗地主压迫的农民从“盗贼”中区别开来,不到几年时间,“军中翕然,盗贼亦皆罢” “民安土乐业”。
汉宣帝建立了一套对官吏的考核与奖惩制度。宣帝多次下诏对二千石(郡守级官吏)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:实行五日一听事制度;不定期 派使者巡行郡国,对二千石官员的工作进行考察。后来,又继续实行自汉武帝以来,派刺史考察郡国守相的制度。
每年年终,郡国上计吏都要带计薄赴京。宣帝针对武帝后期以来上计不实,计薄形如虚文的情况给予严格纠正,令相关官员核查计薄。对 真伪相乱者,严加处罚。根据考核结果,宣帝综合名实,信赏必罚。他颁布诏令说:“有功不赏,有罪不课,虽唐虞犹不能化天下。”因政绩 突出而受到奖励的官员很多,如杜延年、黄霸、朱邑、召信臣等人,或以玺书勉励,增秩赐金,或爵关内侯,升任九卿或三公。相反,对那些 不称职或有罪的官吏,宣帝则毫不手软,严惩不贷。大司农田延年在尊立宣帝时,作用非凡,“以决疑定策”被宣帝封为阳城侯,但因修建昭 帝墓圹,趁雇佣牛车运沙之机,贪污账款3000万而被告发。有的大臣为他说情,认为“春秋之义,以功覆过”,但宣帝没有同意,派使者“召 田延年诣廷尉”受审,拟以重罚,致使田延年畏罪自杀。
由于目标明确,措施具体,因而宣帝整顿吏治取得了明显的效果:
首先,培养和造就了大批“良吏”,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统治。整个西汉时代的良吏,以汉宣帝时为最多。这些循吏或良吏执法公平,恩 威并施,为政宽简。其统治往往显得“合人心”,“所居民富,所去见(被)恩”,得到时人的好评。“循吏”是地主阶级中有远见,懂政策 的官吏。
其次,整顿吏治形成的奖励机制,促进了官吏素质的提高,优化了官吏队伍的结构,保证了封建国家机器正常、高效的运转。宣帝时有不 少官吏,刚做官时文化素养并不高,由于皇帝的提倡和仕途的需要,往往在政务之余,拜师或自学儒学。如邴吉出身小吏,后学《诗》《礼》 ,皆通大义;黄霸为吏后,在狱中从夏侯胜学《尚书》等等。宣帝时历任丞相的素质,无论学识,能力,治绩,都大大优于武帝、昭帝时期。 他们积极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研究与决策,举荐考核官吏,协助皇帝处理军国大事,从而彻底改变了武昭时期丞相无所作为的局面。还有许多 官吏,或由低级郡吏察廉晋升而来,或因明经而被提拔。
再次,整顿吏治,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,成就了中兴大业。整顿后的郡国守相多由良吏担任。他们结合实际,因地制宜,积极推行休养 生息政策,是社会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。
当然,宣帝时的吏治仍有不少弊端。有些官吏执法不公,草菅人命;敲诈勒索,繁兴徭役;弄虚作假,沽名钓誉;应付差事,敷衍塞责等 等现象,屡见不鲜。有些官吏虽无大过,但平庸无能,不称其职。就连宣帝本人在执行中也带有较大的感情色彩,出现了冤案,错案,以及后 期重用宦官等。尽管如此,从整体上看,宣帝整顿吏治是成功的,是应予肯定的。